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424民初743号
原告: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以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由,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大新县恩城乡某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