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5民初14258号
原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江新区东方红街道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401-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盘锦金通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层108单元、34层、35层、3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金通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8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