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5民初2129号
原告:安徽再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包河经济开发区智汇工园C4区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安徽再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再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再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