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26财保28号之二
申请人:唐某,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福泰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5)湘0426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福泰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现因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福泰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福泰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福泰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