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安办事处、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11587号
原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安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负责人:***。
被告: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福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与被告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安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厦门某某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
某某公司甲诉称:1.判令某、某某公司乙共同向其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之日已公布的一年期某计付;2.判令某、某某公司乙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某因资金需要向其公司借款300000元,其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300000元至某对公指定账户,某于2015年10月30日与其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某某公司乙是某的总公司,依法应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法庭审理中某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补充陈述如下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乙与晋江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驳回某主张监理费的诉讼请求,且已经生效,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无法成就,以其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提起本案诉讼”,并在法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解除其公司与某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关于还款条件的约定”。
某、某某公司乙共同辩称,应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甲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借款用途为其办事处借款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应严格于收到第一个进度节点的监理费后十日内足额将应还款项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其办事处至今未收到由某某公司甲投资建设的紫帽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W3地块的第一个进度节点的监理费;2.该借款协议书为2015年10月30日签定,诉讼时效已超过;3.涉案工程的第一期监理费追讨还在诉讼和控告举报当中。针对某某公司甲在法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某、某某公司乙共同补充辩称“案涉借款是某在南安市收到的,认为合同履行地是在南安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甲在法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由本院受理时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变更为“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因某某公司甲与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存在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故某作为履行还款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某某公司甲认为案涉借款是从晋江市转账出去的,即交付借款资金是在晋江市完成的,晋江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某某公司甲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因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既是案涉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某的住所地,故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