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663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义市顶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纳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3CTD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