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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6800号
原告:嘉兴特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东路10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ATE64。
法定代表人:张怀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江南新天地商业中心4幢13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4005W。
法定代表人:沈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特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特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2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沈琴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涛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