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2677号
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崇文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753279602。
法定代表人:陈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801室-X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4005W。
法定代表人:钱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立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胜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