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彬杰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彬杰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彬杰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诉被告西安彬杰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彬杰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属于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只能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147元,予以退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