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8440号
原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