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峡市黄河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