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