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至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中航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集贤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陕西省××××区,按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由另一被告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5月23日,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供方)与***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供方即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市湖滨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