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2483号
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1747351890,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公路西八里坪。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