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特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2484号
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1747351890,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特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乡大洲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8元,减半收取计4624元,由原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