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81民初1164号
原告:永安市佳洁林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2057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天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永安市下茅坪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2906603K。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第****信用代码:91350206158199566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永安市佳洁林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天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