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48号
申请人: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道亮,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就仲裁裁决书中的非终局裁决事项提起诉讼,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永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