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574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账户,限额475999.95元。该保全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以(2017)川0108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泰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银行账户,限额475999.95元予以查封;以(2017)川0108民初5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限额475999.95元。现申请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以及担保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的银行账户限额475999.95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