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