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晟供电有限公司

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某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6737号
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7号楼26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士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锋、陈晓峰(实习),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升龙城B区26幢2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生。
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洛阳昊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