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晟供电有限公司

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建晟供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财保645号
申请人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晟供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隆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晟供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书记员  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