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5038号
原告:张震,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太平桥热河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新俉,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震与被告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该移送本案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马棚口70兆瓦光伏安装工程”,其不动产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界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