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华池电器设备厂、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财保27号
申请人:东台市华池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双超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738489493。
投资人:华东扣,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河北国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太平桥热河大厦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LHUK9G。
法定代表人:杨新俣,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东台市华池电器设备厂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对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对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对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案件保全费13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进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晟
书记员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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