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向荣路中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AXLX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14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