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1民初91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向荣路中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AXL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峻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和平街79号1幢0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7TB1D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轲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峻翊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