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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九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8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1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九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