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8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1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九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