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533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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