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意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533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