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06民初4183号
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商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3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