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民初字第0187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12楼,组织机构代码622195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