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23民初1154号
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B。
法定代表人:陈树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邵雪丽,均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
法定代表人:陈武龙。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寻元、陈聪,均系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6元,减半收取计5463元,由原告揭阳市裕星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庆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