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4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威,男,汉族,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冶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原审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供销合作联社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WTWBT6X。
法定代表人:朱凯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段志威因与被上诉人**能、原审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段志威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因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鹤桥村,上诉人坚持认为,该案应当在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此案移送至上诉人居住地法院。
被上诉人**能答辩称,工程施工地点在丰顺县,原审被告广东合润创展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丰顺县,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因建设“珠江·海棠湾温泉度假山庄二期9#-14#别墅及地下室”项目,引发纠纷,工程地点:丰顺县汤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所涉建设工程在广东省丰顺县,故原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段志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