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556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1月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宝轮水电五局医区5号楼。
被告:贵州省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勋华,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承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