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6089号 原告: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原告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80.67元,由原告乌海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退还原告11980.6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