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1476号
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0478508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北界镇淤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8739650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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