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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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641号
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道园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04785088D。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金泽电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道飞龙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BYR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遂昌金泽电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遂昌县明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