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8号阳光小镇B、C栋41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私宅)。
法定代表人:**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5月28日和2019年5月30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2019年7月13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05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11.20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