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418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8号阳光小镇B、C栋41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私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苏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