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18号阳光小镇B、C栋41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福鑫文农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私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政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41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霖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