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恢296号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4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租金63,345元及利息、***行金和垫付诉讼费1,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2022)川1403执1111号案件中应收款73,83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申请执行款项72,518元,扣缴执行费1,32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