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1349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远威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美好家园电影商贸城1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威虎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