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鲁1703诉前调书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44085.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6号以(2022)鲁1703执前调10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定陶区仿山镇**行政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状况,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 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752********),内存人民币371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鲁1703执保1190号之一号裁定是对其冻结。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四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二、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01,0),内存人民币127元,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鲁1703执保1190号之二号裁定是对其冻结。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三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01,0),内存人民币756元,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一号裁定是对其冻结。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五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四、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户账号:9999********),内存人民币1045元,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二号裁定是对其冻结。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之六号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鲁1703执211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211号失信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5日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电话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诉前调书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