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426执保69号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3426民初1657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在2700000元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期限为一年。移送执行后,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正街支行开设的2315××××5753账户,本院在限额270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4日起-2023年7月4日止,本院实际控制2700000元。
至此,本院(2022)川3426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保全内容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