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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执保252号 原告:***,男,1954年1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上河花园二区68幢6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市沈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15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