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栋(1)1**31层8至12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龙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非法所得款项等共计19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974.48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5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经向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经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账户系正常汇缴状态,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510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
6、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在该地没有登记居住信息,且不在该地居住,也没有关于**的其他信息,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监狱服刑,***下落不明,***未到庭,申请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15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