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9708号之一
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南路朝霞大楼A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637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7294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