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杨昌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伟,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苍南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31500711C,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西五路与西城路交叉口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6375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朝霞大楼A1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汤伟明。
被告: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4777203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仙林苑12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岑政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377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吉,女,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昌金与被告苍南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昌金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昌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杨昌金负担。
审 判 员 黄佳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