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乐清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2342号之一
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温州市飞霞南路朝霞大楼A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63756。
法定代表人:汤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龙、郑静,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729452。
法定代表人:何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温州浙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芸芸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叶淑珍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张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