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特别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特别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和车辆登记信息。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