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特别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特别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和车辆登记信息。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市高星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