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91民初12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13日出生,住**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2年1月14日出生,住**市丰满区。
第三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二号路9号开元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市东北电院开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4元(***预交),减半收取计586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