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4执保180号
申请人: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中心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612XXXXXXX********。
申请人陕西铸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陕西省XX社XX社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1.68元、52.08元,共计53.76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2个,冻结金额分别为:2.02元、1.21元,共计3.23元,以上共计冻结58.2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